傳播妹被酒客搭肩摟腰告猥褻 法官:不算

NOWnews.com 今日新聞網

2013年 11月 25日  14:46 

 
 

社會中心/台中報導

一名從事傳播妹的女子,指控日前陪酒時遭2名男客猥褻摸遍全身,事後檢方依妨害風化將2男起訴。但法官審理後認為,傳播妹的工作難免會和男客有肢體接觸,這些動作未必就是猥褻,加上2人也沒要求傳播妹提供這項服務,因此判決2名男客無罪。

檢方起訴理由寫到,在台中市經營經紀公司的林姓男子,媒介傳播妹和男客進行親吻、擁抱、攬腰、摸胸或摸大腿等行為,平日出場到理容KTV、汽車旅館等地,皆由張姓馬伕接送。其中一名林姓傳播妹作證,她的工作是陪男客喝酒或參加搖頭派對,不需脫衣和性交易,但難免會有些男客「手來腳來」,她自有一套方法應付。

林女還說,男客常會要求摸臉、攬腰或摟肩,這些要求算是「基本的」。另一名楊姓傳播妹則說,老闆要求她們僅陪客人唱歌聊天或喝酒,甚至還明訂「三不政策」,客人對小姐「不碰、不摸、不做愛」。但根據《聯合報》報導,一名傳播妹指控遭林姓和張姓男客猥褻,怒控他們性騷擾,檢方之後依妨害風化將他們起訴。

法官審理之後,傳喚林姓經紀人和2男到庭說明,林男否認要求傳播妹和男客猥褻,還解釋傳播妹又分成「金的」和「粗的」等級。法官認為,男客找傳播妹「醉翁之意不在酒」,難免過程中會有較親密的行為,但這些動作並非全都是猥褻,2男也沒要求傳播妹和他們做出猥褻動作。

法官認為所為的「猥褻」,指的是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、使他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。例如摸女性的胸部、下體等行為,就算是猥褻,但搭肩、摟腰、親臉頰等動作不算是,除非是向對方「喇舌」數分鐘才算,但2男也未對傳播妹做出這些動作,因此判決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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